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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03月19日 21:25  点击:[]

为了规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及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使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校外教学点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持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证明向学校或校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拒力等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 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销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消已发证书和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教学点共同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学生在籍直到学生毕业时的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根据《武汉轻工大学继续教育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校办[2022]13号),学生全额缴纳学费到学校,财务处收到学生缴纳的学费后向学生开具合法合规的收费票据,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校外教学点应在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截止前两周之内,将新生报到详细情况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情况书面报告我校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章 学制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制参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函授和业余形式的专科、专升本学制均为2.5年,高起本学制为5年。最长学制年限高升本不能超过8年,专科和高升专不能超过4年。学生应在最长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制年限者取消学籍。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活动,包括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因故不能参加者,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部分,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缺课超过课程学时1/3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可参加补考。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考勤由校外教学点负责具体落实。学期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教师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如违犯考核纪律,有舞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转站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特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校外教学点初审同意,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成人高等继续教育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原则上在籍期间转专业在第一学期,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后,课程学习、毕业及学费等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办理转专业

1. 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2. 同层次不同科类的考生;

3.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及符合退学条件的;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转出程序:

1. 本人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的转学申请报告及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2. 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3. 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盖章后,连同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档案等交学生本人;

4. 由本人送交转入的院校办理本校以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等手续;

5. 学生转出之前所缴学费不退。

转入程序:

1.由本人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转入就读的申请报告;

2.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同意转入证明;

3.本人持我校同意转入证明,回原就读院校提出转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原就读院校审批;

4.本人持原就读院校已审批的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档案和录取名册复印件,到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本校以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接受、备案等手续;

5.学生转入后的缴费应从转入时学年起计算。

转学学生毕业时电子注册数据由转出学校负责提交。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其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受理学生学籍异动申请两次。学生毕业当年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学籍异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受理学生个人转学申请和校外教学点集中报送学生转专业或转站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的手续与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二)所在校外教学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学校复核批准后出具《休学通知单》;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意见;

(三)应征入伍的出具入伍通知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家三线(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地区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时间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外教学点同意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教学计划变动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逾期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在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取消其复习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逾期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在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取消其复习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3、休学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在籍学习期间,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核(含重修考核)不合格,或3门以上(含3门)课程旷考的;

5、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或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校外教学点和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对退学的学生,我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所在校外教学点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的,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校申诉渠道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所有教学环节,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经审核合格后,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武汉轻工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校教[2010]4号(2017年修订))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申请办理手续,学校审批后可颁发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满足毕业条件,本人可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我校不发给任何证书和学习证明;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的,我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我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湖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由我校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无法提供学信网备案信息的新生将不予注册。

我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原则上以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为符合条件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并将学生学籍信息和毕(结)业生的学历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学生在籍期间或毕(结)业之后,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的,须由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我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

第三十八条 我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结)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申请毕业前,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在申请毕业之前至少半年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三十九条 各校外教学点应在学生毕业前半年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组织毕业生到指定地点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工作的,推迟申报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结)业离校之后,我校不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校内继续教育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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