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加强校外教学点监督管理与建设,特制订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校外教学点是我校对学生、专项业务培训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第二条 我校校外教学点实施申报考核审批制。拟校外教学点合作单位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条件组织审核,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校外教学点法人与我校签订校外教学点合作协议。校外教学点行政上接受所属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
第三条 我校校外教学点不接受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挂靠办学,一经发现视同违规办学予以处理,并中止和校外教学点的合作。
第四条 设立校外教学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或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2、 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 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4、 能提供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及生活条件;
5、 能提供或筹集校外教学点经费;
6、 教育管理诚信度好。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职责。
1、 全面履行校外教学点协议中的各项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我校各项管理规定、纪律要求和管理制度;
2、 协助我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做好生源的学籍管理工作;
3、 承担我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我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4、 创造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环境,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5、 做好校外教学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与学生间的沟通,关心学生学习与生活,妥善解决学生在学习中的困难;
6、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资料;
7、 协助我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安排好授课教师教学与生活;
8、 积极主动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沟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按时按要求上报学生花名册、相关数据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9、 定期对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估,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和学校对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