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办学招生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办学行为,保持学校良好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办学及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招生工作是实现学校服务社会功能的有机载体,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合法组织,努力促进学校事业规模发展和社会效应提升。
第二条 继续教育招生对象包括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和各类职业技能、专项业务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人员。
第二章 招生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为副主任、各教学院院长为成员的继续教育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负责学校继续教育招生专业、计划、规程的制订与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继续教育招生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校内相关项目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具体项目的招生组织工作。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招生由学校委托组织,继续教育学院监管。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六条 所有继续教育招生宣传依据湖北省教育厅鄂教政法(2009)5号文件《关于做好省教育厅受理的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实施招生广告备案审批制。
第七条 招生广告备案审批内容。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其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及责任人、单位简介及特色、办学性质及类别、招生专业及人数、招生对象及范围、办学形式及层次、学习期限及地点、录取规则及报名手续、收费标准及证书发放、学生教育及管理等。所有涉及内容应按省教育厅要求规范用语。
第八条 招生广告备案审批程序。各承办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办学情况填写《湖北省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表》或《武汉轻工大学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表》,由承办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委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招生广告清样,报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审批。其中,属省教育厅审批的招生广告,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上报;属学校审批的招生广告,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招生广告发布。
1、 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继续教育各种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宣传广告也统一以继续教育学院名义刊播。有关承办单位如确有少量专业需加大宣传力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可印制或播发以专业(课程)介绍和特色培训介绍为主要内容的补充简章或广告。
2、 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由承办单位印制、刊登、播放和张贴。
第四章 招生纪律
第十条 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必须合法按规定运行,继续教育招生人员为学校教职工及我校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所有招生广告及宣传中,内容表述清晰,不得含糊其词,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不实语言混淆界限;不得擅自以学校、学院及个人的名义刊登、播放和张贴招生广告。
第十二条 严肃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进行招生宣传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违规办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校内继续教育招生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