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特别是结合省、市区域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综合考虑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开展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二条 根据我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我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我校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名称必须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一致。
第五条 我校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专业方向设置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第七条 我校每年须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提交到省教育厅。
第三章 专业调整与撤消
第八条 我校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适当调整已设置的专业,以实现优势资源重组,人才培养适应市场需要。
第九条 我校继续教育现有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原则上将停办或撤消该专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校内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