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各方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以及《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校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学生等。
第二条 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审批备案管理,成人教育、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的学费项目由学校审批后列入收费目录清单常年公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合作办学单位依据合作协议,按照相关部门审批的标准对外公示后收取。
第三条 学生缴纳的学费等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条 各类收费实行学年制收费,不得跨年度预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批准或备案公示的学费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直接收取高校成人教育、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教材费等其它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并据实结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现金或者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学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收款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 高校成人教育和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学生按以下程序缴费:
1.继续教育学院需核准教育部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的数据信息与学生个人信息的一致性, 向财务处准确提供由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合作办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的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电话号码、学制、专业、合作办学单位等相关信息),确保网上自助缴费准确无误。
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通知学生通过我校财务处缴费平台网上全额缴纳学费。
3.财务处收到学生缴纳的学费后向学生开具合法合规的收费票据。
4.合作办学单位的办学收益按照《武汉轻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及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作办学单位应向我校财务处出具合法合规票据。
5.每学期末,继续教育学院与财务处对账核准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形成缴费明细表,双方经办人员确认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各自留存备查。
第七条 对于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向我校递交转入申请后,应在15天内将当学年度应缴学费汇至我校指定账户方能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对于转出学生,必须将转出之前的学费全部缴清方能办理转出手续。
第八条 对于欠缴学费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应与合作办学单位一同核实欠缴原因,及时足额追缴学费,否则不予办理学生学籍注册、学习和考试等手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人才培训项目,其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轻工大学函授站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