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须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准考证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上,以备查对。
第二条 闭卷考试不准带电脑记事本及其它电子辞典(快译通、文曲星等)入场,不得带书籍、笔记、专业手册等资料入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手册入场。
第三条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考试,都不准携带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必须在发卷前关闭,并集中放置在指定地方。
第四条 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 分发试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学号、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该试卷视为作废。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如发现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开考后传呼机、手机铃响。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七)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八)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九)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十)在考试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拒绝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十三)其它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夹带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考前把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
(三)接传答卷,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利用电子设备储存或传递或考试有关的信息。
(四) 考试过程中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设备。
(五)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 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
(七) 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或交卷后又擅自涂改答案。
(八) 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九) 其它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二)交换答卷或故意将本人的试卷写成别人的考号、姓名作答。
(三)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
(四)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五)组织团伙作弊。
(六)利用通讯设备作弊。
(七)其它形式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经口头警告无效者,学校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作弊第一次给予行政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列入其学籍档案;本科生毕业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或作弊第二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停止当学期所有课程的学习,且不得继续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处分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试违规处理与程序
第十四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出现考试违纪行为,须当场指出并作好记录。对不听警告者,监考人员有权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情节严重者,向主考汇报,必要时通知保卫处共同处理。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经核实证据确凿后要求作弊学生在试卷及签名,并立即令其退出考场;监考员必须当场宣布该生作弊,在其试卷上写明作弊,要求作弊学生在其试卷和作弊资料上签字确认,在监考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立即将作弊试卷、考场签到表、监考记录表交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汇总处理。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严重作弊的恶劣情节(如请人代考等)或有作弊嫌疑难以确认时应立即报告,由巡考和主考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现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考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教学管理部负责在一周内把所有考试违规的取证资料整理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材料审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未列入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定性)起草处分文件,做出处分决定。
对于考试作弊且不配合处理者,根据监考人员的考场记录、巡考记录及主考审批,学校有权确定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性质,并做出处分决定。
对于学生考试严重作弊行为须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