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成绩。为了体现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课程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学生所在函授站的教学单位负责落实专业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条 各函授站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 并对本单位命题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汇总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校批;隹后执行。
第三条 各函授站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 考核的类型与方式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由课堂考勤、作业完成记载、实验操作、平时测验等方式评定平时我绩;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 、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经函授站批准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印制
第六条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观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重点考察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具体要求为:
1.命题规范,符合大纲要求,难度应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的相当,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2.基本题占60%,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
3.灵活应用题(工科包括10%实验题)占30%,考核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难度较大题占10%,考核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题量适当;难易度适当;覆盖面大。
5.试卷无错误,试卷文字和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6.期望值一般控制在75分左右。、
7.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
第七条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应由出题单位或命题老师统一制定;基础课程的命题要求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已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可以在试题库或试卷库中选题组卷。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题稍作修改进行命题:试题库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要出A、B两套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试题应由命题教师签字,并经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继续教育学院签审、选用一套供考试使用,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试卷封面应填写完整;试题的文字表述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两套试题中仔允许出现完全相同的题目。试卷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的纸张大小和格式进行打印。
第九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尚未进行考试的课程,应重新命题印制;已经结束考试的课程应重新安排考试。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由命题教师向所在单位教学负责部门阐明改革的思路和操作方案,并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的试卷应在考试周前2周、非统考课程应在考试周前l周由命题教师或指定专人将试卷(含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试卷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统一格式(样式)组织印制,并负责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及时检查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考勤等情况。期未考试前,在各函授站主管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1.学生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本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缺交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第十四条 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在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对不符合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各教学单位不得记载其考试成绩。 第五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学生所在函授站安排本函授站开设的部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
第十六条实践类教学课程(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的考核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考场安排与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函授站考试期间教室的使用由该函授站教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编排考场座位办法为:
1.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
2.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须间隔一排空位。
第十九条 由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教师由继续教育学院商请函授站统一安排;由函授站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教师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每个考场安排一个自然班考试,安排监考教师2名,主监考教师原则上由开课函授站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监考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覆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考试巡视和督导工作,建立学校和函授站两级巡视制度,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门负责人和函授站教务部门负责巡视和督导;各函授站领导主要巡视本单位学生所在考场。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持证按时进入考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确有特殊要求,最长不得超过15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二十五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按监考人员要求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同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不得随身携带手机、手提电脑,也不得携带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
第二十六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考试信息,然后答题。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理论课程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题、试卷、草稿纸合上,放在桌子上,退出考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许相互交流、借阅资料,违者按舞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三天前书面向函授站申请缓考,并持医院诊断书或其它证明,经学生所在函授站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缓考。学生不得在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否则视为旷考。
第二十九条 凡有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武汉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试卷评阅、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核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综合成绩的20%左右,其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报函授站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工作在课程所在函授站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评卷教师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函授站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做到公正、准确,杜绝人情分等现象发生。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及时送交函授站处理,阅卷完毕后由函授站教务部门进行试卷复查和统分。
第三十二条 试卷评阅应在考核后3日内完成,纸质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开课函授站,开课函授站汇总后,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三条 阅卷完毕后,任课教师应按自然班交函授站存档;开课函授站将学生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归档并分班装袋备查,保管期限至该专业自然班毕业后三年为止。
第三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1.五级制的评判标准为:
(1)优秀: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有系统的深刻的理解,能够很好的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或有一定的创见性。
(2)良好: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有系统的正确的理解,能够较全面的回答问题。
(3)中等: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有基本的理解,但在答题中对部分内容不能敞到全面的回答。
(4)及格: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有基本的理解,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有较多的困难, 但回答的问题半数以上是正确的。
(引不及格: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还没有基本的理解,回答问题半数以上是不正确的。
2.两级制的评判标准为:
(1)合格: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达到大纲要求。
(2)不合格: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未达到大纲要求。
3.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1)优秀相当于90--100分,学分绩点为4.5
(2)良好相当于80--89分,学分绩点为3.5
(3)中等相当于70--79分,学分绩点为2.5 ,
(4)及格相当于60--69分,学分绩点为1.5
(5)不及格相当于59分(含四分)以下,学分绩点为0
4.百分制与两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1)合格相当于60--100分,学分绩点为2.5。
(2)不合格相当于59分(含59分)以下,学分绩点为0;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申请核查试卷者需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向学生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工作人员一起核查试卷。
第三十六条 判卷确古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登记表》,经函授站分管教学负责人审签后,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教务部门更正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