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发展,努力提高办学效益,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从事函授教学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兼职教师,系指在我校各函授站担任课程面授或辅导、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编写函授教辅资料、担任毕业论文指导、专题讲座等项教学任务的非本校教师。
第四条 学校根据拟聘教师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聘任相应的教师技术职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该职务可视拟聘教师的具体情况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五条 兼职教师实行就地(函授站所在地)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函授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组织,各有关教学院配合。
二、聘任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聘任为我校函授的兼职教师:
(一)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在中专及中专以上层次学校从事拟任教课程的教学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教学效果优良者;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中专及中专以上层次学校独立讲授拟任教课程三轮以上(含三轮)且教学效果优良者;
(三)从事财经工作10年以上,在县级以上财经管理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在专业理论上有一定造诣,并对我校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实际指导作用者;
(四)从事财经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在我校所属函授站从事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对我校成人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三、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兼职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所在函授站为其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参加我校举办的兼职教师短期进修、集体备课、经验交流等教学科研活动,免费获得有关教辅材料;
(三)参照我校有关规定,享受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津贴(由聘用的函授站支付);
(四)符合教师技术职务申报资格者,可出具其在我校函授兼职任教的业绩证明;在我校函授站连续担任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者,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委托,可由我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给予规定的各项待遇(已评定为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五)工作成绩显著,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兼职教师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认真完成指定课程的面授及辅导、考核命题、评卷、批改作业、教辅资料的编写、毕业论文指导、专题讲座等教学任务;
(二)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及科研活动;
(三)积极参与我校函授的专业学科建设;
(四)自觉遵守我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批程序和时间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第1、2款规定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兼职教师聘任的审批手续:
(一)由函授站负责推荐人选,组织拟聘教师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申报表》,函授站签署意见后,连同拟聘教师所在单位确认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学资历、业务工作能力和科研水平等)一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二)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终审,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第3、4款规定者,由函授站负责推荐,组织拟聘教师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申报表》,函授站签署意见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终审,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确定为我校函授兼职教师者,由学校颁发《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兼职教师聘书》。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每年安排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份。
五、兼职教师的聘期、续聘和解聘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的聘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须办理续聘手续。未办理续聘手续者,视为自动解聘。
兼职教师续聘手续应在聘任期满前二个月内办理,续聘程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在任职期间内若未履行职责,学校有权解聘。解聘由函授站或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